1.1 定義
呼和浩特工程造價咨詢一般而言,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是定義為一種服務性的社會中介企業,受到不同業主的委托,在堅持一種“公正、公平、公開、規范、合法”的服務理念的基礎上為委托業主辦事。與此同時,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招標委托人與投標人之間聯系的紐帶,也是政府管理不同性質招標人的招標行為的橋梁。由此可見,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代理機構實質上是一種具有明顯社會屬性的中介組織。
1.2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范圍
呼和浩特鑒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作范圍受到了行業的限制,因此,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代理范圍:其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著社會民生的基礎工程項目,如大橋的建設改造,經濟適用房工程項目等帶有明顯的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眾安全的項目;其二,國家集資或者集體與國家合資的工程項目;其三,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幫助下進行的工程項目。依據我國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必須要符合以上的工作范圍,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要實現這些權益必須辦理招標代理機構委托事宜方可開展。
1.3 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內蒙古監理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招標代理機構要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幫助工程甲方擇優考查選定參加投標的投標單位,審計招標單位的資格并報招標機構單位核實,減少招標失誤性。按相關文件規定標準可以收取一定數額的招標代理機構費;按照法律規定要行使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利益的義務:組織專業人員編制并向招標與會人員解釋招標文件的內容,必要時要解決疑惑的問題;給找招標和投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負責組織邀請專家,建立評標組織機構;組織開展招標大會,正確引導招標和投標事宜,協助招標單位處理后宜事務,同時要接受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組織的指導、監督工作,按國家相關規定辦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