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評估又稱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對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及破壞損失情況進行評定估算的工作。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對于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評估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內容是調查地質災害活動規模,統計地質災害對人口、財產以及資源、環境的破壞程度,核算地質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評定地質災害等級。對于有發生可能但尚未發生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評估是預測評價地質災害的可能程度,對此有人稱之為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或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其基本內容和步驟是:首先分析評價地質災害活動的危險程度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受災體的可能破壞程度,即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價和災害區的易損性評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預測地質災害的預期損失,即進行地質災害的破壞損失評價。地質災害評估的基本目的是通過單項指標或綜合指標定量化反映地質災害的主要特點和破壞損失程度,為規劃、部署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據。
呼和浩特鑒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方法主要有:發生概率及發展速率的確定方法,危害范圍及危害強度分區,區域危險性區劃等呼和浩特工程造價咨詢。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征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并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內蒙古監理